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