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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