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