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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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