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