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