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