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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