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