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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