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