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条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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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