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能够明确属于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该申请转送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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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