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被申请人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双方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履行的。

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中止履行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