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等信访请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信访纪检等工作机构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