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等信访请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信访纪检等工作机构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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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