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