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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