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