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