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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