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调换、损毁海关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海关处5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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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