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封识,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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