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封识,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封识,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