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海关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海关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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