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海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主管海关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