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及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及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