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