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转移是指境外债务人通过风险转移手段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境外债权的国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由第三方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保险、信用衍生产品、合格抵质押品等。

国别风险转入方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必须优于转出国别风险境外债务人的国别风险评级。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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