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暴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团资本净额25%的国别风险暴露。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