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