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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