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