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报表相关要求按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计提等情况。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报告范围和频率、提供额外信息、实施压力测试等。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经济、政治、社会事件,并对本行国别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情况。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