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