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在对本机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评估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国别风险准备考虑国别风险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审慎性。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