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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