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第三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