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纳入股东权益中的一般准备项下,并符合《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相关要求。

(一)计提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国别风险评级为中等、较高及高风险级别的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其中,表外国别风险暴露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

(二)计提比例。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1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40%。

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应当明确该评级体系与本办法规定的国别风险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对计提比例等作出调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一般准备最低计提要求的,可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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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