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考虑客户或交易对手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经济金融情况等因素。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