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考虑客户或交易对手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经济金融情况等因素。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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