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详见附件1)。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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