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