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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