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取完整、准确的国别风险管理信息。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取完整、准确的国别风险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