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风险限额设定及监测职能应当保持独立。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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