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风险限额设定及监测职能应当保持独立。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风险限额设定及监测职能应当保持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