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原则上应当包括:

(一)帮助识别高风险和可疑交易客户及其交易;

(二)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

(三)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

(四)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五)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六)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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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