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评估业务发展策略与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对陷入困境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市场退出策略。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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