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别风险评级,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详见附件3)。其中,风险权重为0%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可认定为低风险等级;其他风险权重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应根据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性质、缔结形式和主要参与方、缔结条约或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等审慎确定风险等级。国别风险暴露较大的机构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复杂的评级体系。在极端风险事件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统一指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设立国别风险限额和确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水平时应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级结果。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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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