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