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应当做出独立判断。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应当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