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应当做出独立判断。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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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