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能够覆盖表内外所有国别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够在单一法人和集团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