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

(二)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

(五)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七)国别风险准备政策和计提方法;

(八)国别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预案。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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