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三)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
(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三)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
(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