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