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总局绩效管理的要求,专项经费接受总局的绩效评价管理,各项目执行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应预算时,应按要求制定项目的绩效目标(附件4)并报送人事司,按规定做好绩效的自我评价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跟踪问效机制。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根据总局绩效管理的要求,专项经费接受总局的绩效评价管理,各项目执行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应预算时,应按要求制定项目的绩效目标(附件4)并报送人事司,按规定做好绩效的自我评价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跟踪问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