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项目经费使用部门(单位)和项目执行人,应当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向总局报送预算执行、项目进度、人才培养和经费使用情况。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