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在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内,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费使用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