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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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