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